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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liurujunlawyer@163.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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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公司法律事务、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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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动脉堵塞支架手术,手术后脑梗塞肢体偏瘫医院成被告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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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4日患者因“发作性右侧肢体麻木无力2天”入住丹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查体:BP 130/80mmHg,心率80次/分。颈部血管彩超:1、双侧颈动脉内膜增厚伴斑块形成伴右侧颈内动脉重度狭窄;2、左侧颈内动脉闭塞;3、右侧椎动脉起始段局部斑块形成;4、头臂干分叉处斑块形成;5、双侧椎动脉血流尚畅通。头颅MR平扫+MRA+颈部增强血管成像:左侧额颞叶急性脑梗塞,左侧颈内动脉起始部闭塞,右侧颈内动脉起始部重度狭窄,左侧大脑中动脉未显影。住院期间给予抗血小板聚集、稳定斑块、活血化瘀等治疗,于2017年6月15日出院转被告处继续治疗。 2017年6月26日11:58在局麻下行“经皮颈内动脉造影+脑保护装置下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患者术后,嘴巴歪斜,肢体感觉减退,自主运动丧失。予尿激酶静脉滴注,并急诊介入溶栓。18:50在局麻下行“经皮颈内动脉造影+ 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手术记录记载:造影:右侧颈总、颈外动脉显影正常,右侧颈内动脉限制性夹层表现,血流受阻,支架在位。术后头颅CT提示右侧 大面积脑梗死。于2017年7月13日转入当地医院康复治疗。 二.【过错分析】 患者委托南京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提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在手术方案上术前与患方沟通不到位,开始建议行斑块剥离手术,后行支架置入术。 2.由于医方在第一次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限制性夹层产生并堵塞血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直接引起脑梗塞。 3.第一次置入手术后出现脑梗塞,医方向患方隐瞒病情,称为斑块涌出堵塞血管,侵犯了患方知情权。 4.第二次支架置入手术无患方签署的书面手术同意书,在与患方沟通时告知行血管造影并溶栓。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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