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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聚众斗殴案的成功辩护一审获判缓刑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9-18

案情简要:张某系江苏南通人,就读于南京某技术学院,2007年11月30日上午在操场打羽毛球与同学发生口角,双方均为血气方刚的年青人,互不相让,双方各自纠集人手至校外群殴,打斗中一人被刺中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立案侦查后,涉案人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张某父亲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经与校方和警方协调,在交纳了保证金后,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警方在侦查终结后,因此案案情重大,涉及一人重伤致死,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重刑,故本案由市公安局移送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在与检察官沟通后,向其递交一一份书面的初步意见,详细阐述了对本案的相关看法,认为张某存在法定情节:从犯和自首。检察员在起诉书里基本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调查取证和听取被告人的陈述,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聚众斗殴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虽然参与了斗殴行为,但在此次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法上的聚众斗殴是聚合性犯罪,属必要的共同犯罪。但并不排斥从犯的存在,对于“积极参加者”也不必然就是主犯。如果没有直接至人重伤、死亡,且其作用是次要或辅助的就应认定为从犯。

首先,张某没有参与这次斗殴行为的谋划。林猛、张某与06届男生谢超争执发生后,张某不希望事态进一步恶化,发展成为聚众斗殴行为。张某曾是班干表现良好,是一个生性怯懦的学生,虽然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与人争吵,但真正的参与打架斗殴其从心理上还是害怕和畏惧的,学校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事情的发展经过也证明确实如此,张某在前期一直是女朋友陪在身边,并且以送女朋友回家为借口脱身,最后迫于形势和对穆星辰等人的畏惧心理不能置身事外,只好被动的尾随参与,此情节有同学何洋证词作证。在事件还没有发展到斗殴前,张某曾劝刘猛和穆星辰“这次的事就算了吧”。可知,斗殴事件张某并非有意的积极参加,其所持的器械也是他人给
的,而不是其事先准备好的,在打斗刚开始的时候,张某就失去了还手的能力,并且自身也受到了伤害。

其次,张某未纠集他人参与斗殴。此案因林猛、张某和谢超的争执引起,但是争执以后的事情发展却已不受张某的控制。张某既未约集他人参与,更没有参与指挥、协调。只是一个很不情愿迫于无奈的尾随者,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案发生在2007年11月30日下午,打斗随着邹鹏中刀倒地而告结束,谢超一方见伤了人便一哄而散,是张某及其同学们拔打110报警并叫来车辆将邹鹏送到麒麟卫生院,江宁公安分局麒麟镇派出所警员接到110指令抵达麒麟卫生院后,首先向张某了解进案件情况,张某将案情的经过简略地向警方作了陈述。后来,因为邹鹏的病情比较严重,麒麟卫生院建议转院,张某及同学们又将邹鹏转到钟山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在钟山医院张某又把案情向警方作了进一步的陈述,因为张某头部受伤,在钟山医院拍片经诊断没有大问题作了外科处理后,张某随同警方回派出所配合调查,于当日晚上向警方详细供述了案情的经过和细节。

张某在案发后与同学们一起报了警,并且如实向警方供述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此前并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在校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事情的发生后悔不迭,对同学邹鹏的意外沉痛不已

另,本案中,林猛应是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当林猛和张某在网吧里躲避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要打架的想法了,主观上是要避免这场争斗,邹鹏和穆星辰也在劝说马龚化解此事,是谢超的不依不饶导致事态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其时,张某手拿钢管仅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对方的打击,就是这样,刚开始张某就被打倒在地,头部受伤,,这里的持械不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的故意。我们甚至可以说,张某一方在中止犯意后的被迫自卫。

五、这是一起因学生之间发生口角而引起的斗殴事件,并不象一般社会上的聚众斗殴所可能在群众中产生很坏、恶劣影响

本来这次事件只是学生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最后,因为年轻气盛义气用事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事态转变,为了所谓的“面子”害了别人,害了自己。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在学生身上,环境、风气的转变和社会法制教育及对青少年成长关怀的阙如,这些因素或多或少也是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之一,这应该值得我们所有的人去反思。

在整个的送救、抢救和医疗过程中,学生、家长及学校全力主动配合,筹钱、及时转院,想尽一切办法挽救受害人的生命,遗憾的是,受害人终因感染不治,这一事件的结果给受害人亲属带来了莫大的悲伤和痛苦,家长和学校与受害人亲属多次接触,致以慰问,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经济补偿虽然不足以减轻受害人亲属的伤痛,却表明了学生及其家长在处理此事中的态度是诚恳的,也表明学生们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我们认为,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行为人均为学生,其中不少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或刚刚成年,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他们将来的人生道路必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有可能就此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在已取得受害人亲属的宽恕和原谅下,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将不失为一种公允而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有诸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刑事处罚,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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