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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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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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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哪个更有效力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9-18

案情介绍:2007年8月原告张某诉山西某专业医院医疗损害致患者张某父亲死亡一案起诉到法院。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市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做司法鉴定,只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2007年底当地医学会做出医疗鉴定,认定医方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对患者死亡负轻微责任。原告不服责任认定,省高院于2008年5月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医学鉴定。
     该案中同时并存了两种医学鉴定,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司法鉴定。 为什么会在同一诉讼案件有两种鉴定形式并存在,其性质效力有何不同?其实,不要说普通律师和当事人,就是业内人士对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往往是一头雾水,争议比较大。
     目前与医疗鉴定程序性事项主要规定规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等一系列条文之中,这些立法活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鉴定管理体制混乱无序的状态。尤其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设立了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为医疗纠纷产生的鉴定问题纳入到诉讼程序中解决,提供了技术支持。

     笔者试着在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框架内将两个概念进行理顺,然后探讨解决之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两者虽同属于鉴定,但区别很明显:
     一,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准行政鉴定(医学会是社团组织,但部分行使行政职权);司法鉴定属于一项诉讼活动。
     二,启动方式不同。前者启动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司法鉴定一般由法院及当事人启动。
     三,鉴定目的不同。前者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的基础;后者则更加宽泛,它为民事诉讼、刑事责任追究提供事实依据。
     四,鉴定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后者由司法机关交由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进行。
     五,受理权限不同。只有卫生部门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情况下,医学会才受理;而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随时可以提起。
     六,鉴定程序不同。前者由医学会出具,无签名签章。司法鉴定属于鉴定人负责制度,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诉讼需要,应出庭质证。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矛盾突显: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的要件,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方责任的认定,往往不被法院或当事人采纳或接受。应该指出,鉴定书只是作为证据之一在法庭出具,有一个质证的过程,法院有判断和采信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如果对经质证有瑕疵的鉴定不予采纳,要求按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于是,往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甚至是重新鉴定之后,对同一事项再来一个司法鉴定。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大大拉长诉讼时间,一个医疗官司打下来,拖上二年三年都正常,耗费了巨大人力物力,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快速解决,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
     据业内人士讲,目前司法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立法工作正在调研之中,我们期盼未来的诉讼程序中,鉴定问题不再叠床架屋,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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