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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第一条,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各保障人权”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本条基本上维持了原刑事诉讼法条二条的内容。根据1988年宪法关于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修改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原条中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之后增加“财产权利”。根据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的修改规定的精神,将原条文“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改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宪法“尊重各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本条,具有重大的意义。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更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也有利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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