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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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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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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指受伤不当包扎后坏死,卫生院赔偿十二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7-7-15
    2016年7月3日17时许,方先生在家中做饭时左手食指不慎被厨刀割伤,17:30至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处急诊就诊。查体:左手食指端见约1×0.3cm伤口。诊断:左手食指外伤,予清仓处理,口服阿莫西林、龙血竭,嘱随诊。7月4日患者两次复诊,予英太青止痛治疗,并查破伤风抗毒素皮试阳性。
    7月6日方先生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急诊就诊,查体:左示指中节远端及远节变黑,甲下淤血,皮温低,冰凉,触痛觉消失;诊断:左示指中节及远节干性坏死,局麻下行截指术,残端包扎,术后予抗感染治疗。术后病理诊断:“左示指”皮肤及皮下组织坏死,部分表面糜烂,骨组织未见特殊,切缘软组织坏死伴化脓性炎。
    方先生与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遂发生医疗纠纷,由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6年8月31日南京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方先生聘请刘汝军律师将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告上法院,认为其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小伤口包扎即便是小诊所也不应该犯这种原则性错误。现方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本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鉴定结论,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至少应承担95%赔偿责任比例。要求医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医方对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未提出异议,法院调解全部支持患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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