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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就医者郑春燕医疗损害鉴定的陈述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5

医学会各位专家:
    我作为本案美容就医者郑某某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鉴定会,现就本案陈述如下:
Ⅰ、【诊疗经过】
2013年12月30日美容就医者怀着一个美丽的梦想从天津至被告处就诊,因觉双下颌角宽突而要求医方医生给予面部美容。美容就医者提出只是对下颌角骨进行打磨的微整,使脸部线条更加柔和匀称,比例协调。而医方医生在未与美容就医者深度沟通、协商,在未完全明白美容就医者的意图的情况下,依其个人意志为美容就医者面部美容。麻醉前访视记录单记载拟施行手术:双下颌角磨削术+双侧颧骨颧弓成形术。2013年1月4日手术,美容手术名称:双侧颧骨颧弓成形术+下颌角磨削术+隆颏术+双颧面部软组织提升+颏颌下颈阔肌成形术。
术后当天,美容就医者就发现面部严重变形,向医方提出自己的意见,噩梦从此开始。美容就医者出院回家后不敢见人,精神压抑,放弃了工作,整天呆在家中,连镜子都不敢照,有自杀倾向。2013年4月22日在家人陪同下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Ⅱ、【美容外科的特点和技术实施中的基本原则】
一、美容外科的学科特点:1、是以人体美学理论为基础,实施外科审美。美容外科学的临床实践是维护、修复和再塑人的形体美的一种医学实践,遵循人体形式美法则进行整体设计,通过外科手术实施于每一个美容就医者身上。并在医者与美容就医者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具体对象具体应用,力求达到外科审美的境界。2、美容外科学研究和实施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形体美,是一项锦上添花操作技术。因此,美容外科学比任何传统医学学科更需要精湛的技术、严谨的作风、准确的操作、艺术的创造及更高的成功满意率,更需要高度的审美能力与技艺实践相糅合,乃至融为一体。3、美容外科学操作特点是在外科与美容外科基本技术进一步高度精化的基础上,矫正不足、切除多余、填补缺少、拉紧松弛、恢复错位等。美容外科学技术正逐步由定性修复发展为定量美学修复。4、美容外科学的目的是维护、修复和塑造正常健康人的容貌美与形体美,是医学审美、心理技术与外科技术相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一种医源性创伤。如果手术选择错误,可致术后形态效果不佳、功能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必须在术前严格选择适应症与禁忌症。
二、医学审美原则。在美容外科技术操作中,医学审美不仅仅是一种指导原则,还必须成为一种医疗操作技能,并贯穿于其实践的全过程。…医学人体美的要则主要有对称、比例(如黄金定律等)、对比、协调、和谐整体性和多样统一等形式美规律,以及对色彩、亮度、层次、角度的掌握。…在临床审美实施中贯彻整体性原则。即在对人体健康状态及审美评价整个过程中都应遵循整体与局部并重的原则,既重视局部美化,也不可忽视整体的审美和健康。…审美具有极强的社会特性。…绝不允许任何损害人体功能一味追求时尚性,甚至追求改变人种的面型等错误做法。
三、美容医学伦理学原则。1、知情同意原则。美容就医者对对所实施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方法的优缺点、局限性、并发症等有知情权。2、局部微创原则。在实施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过程中,应尽量达到创伤最小,美容效果最佳的目的。3、整体不伤害原则。任何医疗美容技术操作都不能伤害美容就医者的器官功能和整体健康,更不能危及其生命安全。
四、美容外科技术实施效果效果评价的基本原则。疗效评价的主要内容:1、保证健康,保证人体健康是医疗美容技术操作的基本点。2、功能正常,美容医学实施中的任何技术操作,都不能以牺牲人体的生理功能为代价而片面地求得美容效果。3、美学效果,医疗美容技术操作应使缺陷得到一定修复,外貌得到不同程度的美化。4、心理效果,凡经美容医学的临床及护理技术实施后获得了满足感,增强了自信心,增进了身心健康,就是一次成功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5、社会效果,凡得到周围人群的认可与赞许美容就医者的社会适应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就意味着达到了美容外科技术实施的社会效果。疗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疗效评价应以健康、功能、美学效果为依据,心理、社会效果作参考。2、根据健康、功能、美学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一般可将美容外科技术操作的效果分显效、有效、无效三个定性等级,若有争议,以专家评价为准。3、在心理、社会两方面应以美容心理医生临证判断为依据。4、对置入填充材料效果有异议者,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的原则和要求加以评价。
以上均摘录自(《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第一章,中华医学会编著)
Ⅲ、【美容外科一般性操作规范】
一、美容外科手术操作原则及基本技术。操作原则:1、无菌;2、无痛;3、微创,要求每一手术步骤要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创伤;4、无血,手术中必须确切止血,尽量防止术后形成血肿、创口出血或渗血;5无死腔;6、无张力缝合。术前准备:术前准备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适应证及禁忌症;2、术前社会美容心理状态的判定;3、病历采集;4、手术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的签署;5、除外体内潜在性疾病的存在;6、备血;7、术式选择与手术设计。美容外科医师必须具备良好的医疗道德作风,具有全心全意为美容就医者服务的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一整套的治疗计划,为美容就医者解除痛苦。手术实施者要向美容就医者说明各种术式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术后并发症及预防处理的原则…手术设计应简便、安全、可靠,且能满足美容就医者的要求,医师的每个治疗计划及设计都必须征求就医者的意见,得到就医都的理解和配合。手术区域准备:1、发际内切口的手术,术前三天,每天用1/1000苯扎溴铵溶液洗头,术前一天剃去切口两侧2-3cm宽的头发,其余头发扎小辫。
二、美容外科常用组织代用品植入技术操作。1、选用组织代用品(或称植入体)必须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绝对检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批准使用的非合格、非法产品。2、使用组织代用品的医师必须长期随诊,并告知病人术后3个月、6个月随诊1次,其后 每年随诊1次,以便早期发现异常。…5、每位使用者选用植入体时应填写如下表格:包括名称、生产厂家、许可证号、批次号、有效期等。
三、对美容就医者审美缺陷的认定。对美容就医者审美缺陷的认定是指医师通过与就医者的交流及对就医者的审美,确定美容就医者某一处或数处审美缺陷,即医师通过手术可使其造型得到改观、美化的的部位。必须明确医师认定的审美缺陷应当得到就医者的认可。审美缺陷认定的要点是:部位、局部的美学描述,最后说明其缺陷程度。
四、面部正面的美学特征。我国和国际上均认为椭圆形脸是最美的脸型,从测量上看,头部的高(颅顶点至颏下点)与面宽(两颧点间宽)的比例为1.618:1。
以上均摘录自(《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第二章,中华医学会编著)
Ⅳ、【颧骨颧弓肥大】
临床表现:1、双侧面中过宽,颧骨向前突出,面型呈椭圆形或方形,相对显得额部和颞部不丰满。2、经过面部测量,面中部的宽度大于面上部和面下部,面上部与面中部的宽度比值大于正常范围。3、摄头颅正侧位定位X线片,进行骨性面部测量,明确颧骨、颧弓的大小和位置。
诊断要点:1、要求手术者以颧骨、颧弓肥大或面型轮廓整复为主诉就诊,通过交流明确就医者的心理状况和治疗目的。2、面型轮廓符合颧骨颧弓肥大的面型。3、面部线性测量,颧骨、颧弓的大小、位置及面部比例超出正常范围。4、头颅正侧位定位X线片检查。
以上均摘录自(《临床诊疗指南•美容医学分册》第五章第一节,中华医学会编著)
Ⅴ、【下颌角肥大截骨术】
临床表现:1、正面观面下部的宽度过大,面型轮廓呈“国”字或“风”字型。侧面观下颌角轮廓清晰,角度大于110°,下颌角位置低。2、面部线性测量,面下部的宽度与面上部和面中部的宽度基本接近,下颌角明显突出。3、在咬牙状态下,嚼肌无明显肥厚。4、摄头颅正侧位定位X线片、下颌骨全景片,测量骨性下颌角的宽度、角度,排除肥胖、嚼肌肥大、腮腺肥大等原因导致面下部过宽。
诊断要点:1、要求手术者以下颌角肥大或面型轮廓整复为主诉就诊,通过交流明确就医者的心理状况和治疗目的。2、面型轮廓形态呈“国”字或“风”字型,面下部过宽肥大,下颌角位置低。3、通过面部线性测量,客观地反应下颌角的大小和位置,以及与面上、中部的比值。4、头颅正侧位定位X线片、下颌骨全景片,测量骨性下颌角大小,排除软组织肥厚引起的假性下颌角肥大。
以上均摘录自(《临床诊疗指南•美容医学分册》第五章第一节,中华医学会编著)

Ⅵ、【医方过错】
一、医方未与美容就医者未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未了解美容就医者要求手术确切的目的;
二、在就医者主诉:“自觉双颧骨、下颌骨方大且不对称”情况下,医方施行的美容手术超出了主诉范围。
三、无书面材料证明医方与就医者进行书面沟通,医方对审美缺陷的认定未得到就医者认可。对审美缺陷无具体、详尽的美学描述。未进行具体面部及骨性测量,无相关的数字比例证明手术的可选择性。
四、整个美容手术的术式选择与手术设计方面,医方没有征求就医者意见并确认,无任何医方与就医者沟通的书面材料,术前未制定手术方案,未精确测量去骨量,全凭医生在手术中自由发挥。
五、根据手术记录医方为就医者施行非“双下颌角磨削术”而是“ 双下颌角截骨术”,手术方案变动没有经过就医者确认和同意;下颌角截骨手术中操作粗暴造成动、静脉破裂,因术野过小止血困难,出现大出血。据手术记录记载,出血量达1200ml,并输血。
六、在手术方案没有得到就医者认可的情况下,医方美容手术未遵循公认的椭圆脸型进行手术,下颌角、下颌板截骨过量。目前的尖下巴脸型加上面中部改变使就医者面容术前术后天壤之别。
七、颧骨、颧弓截骨后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美容医学分册》规定对去骨量进行测量和模拟,未使用钛板固定,医方以钢丝结扎固定不牢并位移,存在脱落风险;
八、隆颏术术后留下疤痕术前未与就医者沟通过。植入体未经就医者确认,其来历不明,无法证明是合法、合格产品。现就医者出现麻木、红紫等不适各排斥。
九、根据健康、功能、美学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本案属美容无效案例,并造成就医者明显损害后果。就医者的面貌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适得其反,就医者无法接受,术后患上重度抑郁症。其社会效果更差,导致夫妻离婚,熟人不敢相认。
Ⅶ、【损害后果】
一、下颌角截骨手术中操作粗暴造成动、静脉破裂,出血量达1200ml,并输血。
二、颧骨、颧弓手术方案改变,内固定不牢位移,面中部两侧不对称。
三、下颌角、下颌板截骨过多,下颌部畸形,线条曲折不流畅。
四、嘴巴张口、咀嚼功能受限,下颏植入体出现排斥现象。
五、整个面容与美容前相比丑陋,修复费用高昂。
六、就医者因美容失败无法接受患重度抑郁,无法溶入社会;美好家庭因此拆散、亲朋好友无法理解。
Ⅷ、【医方责任】
综上,就医者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巨大。而医方医生在与就医者术后沟通过程中也承认过错,据就医者了解,郭军医生并非本案手术医生,医方有欺骗就医者行为。如果医方在此美容案例中尽心尽责,损害就可能不会发生。但是一切假设都不能改变现实,一次选择就此毁了就医者,追悔莫及。非受害人无法想象其痛苦。
我方认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医方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代理律师: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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