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破产重整
周某某左肱骨小结节撕脱性骨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陈述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2

医学会各位专家:
    我作为本案患者代理人,就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如下:
Ⅰ、【诊疗经过】
2011年11月11日患者因左肩被钢丝绳砸伤至江宁区某医院就诊,门诊医生诊断左肩拉伤,予以药物治疗。2012年5月6日因左肩疼痛难忍、活动受限再次至江宁医院就诊,左肩MRI检查诊断意见:1、左肱骨大结节囊性变,缺血性改变?请结合临床及CT检查。2、左肱骨头局部小骨岛可能。3、左肩关节囊少量积液。2012年5月9日、2012年5月14日、2012年7月30日患者多次至江宁医院就诊。2012年7月31日左肩CT检查诊断与建议:1、左肱骨头多发小囊性改变伴钙化。请结合临床。2、左肱骨头部旁小骨片影,籽骨?3、左肩峰这软组织内微量积气。建议结合临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2012年7月31日患者入住江宁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肱骨头囊肿。2012年8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肱骨头囊肿;2、左肩关节积液。给予活血化瘀等治疗。2013年1月27日于南京同仁医院康复治疗。2013年2月22日入住南京同仁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肩周炎(左肩),2013年3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 1、外伤性肩周炎(左肩);2、慢性胃炎;3、过敏性鼻炎。2013年12月9日入住南京第一医院治疗,手术名称:左肱骨小结节撕脱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12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肱骨小结节陈旧性撕脱骨折。2014年3月24日入住南京同仁医院康复治疗,查体:左肩关节周围压痛(+),左三角肌有轻度萎缩;左肩关节前屈、外展、后伸、旋转活动均受限,关节活动度测量:前屈:主动20°、被动40°;外展:主动25°、被动45°;后伸:主动10°、被动20°。2014年4月18日出院。
Ⅱ、【肱骨近端骨折-小结节骨折】
一、概述:肱骨近端骨折系指肱骨头骨折,及肱骨解剖颈骨折、肱骨外科颈骨折及肱骨大小结节骨折。
二、诊断:1.局部疼痛、肿胀,腋前皱褶处有瘀斑。2.需拍正侧位X片。有时正位片显示骨折并无明显位移,但在侧位片上则会看到有明显的成角畸形。如因疼痛而上肢不能上举者,可采用经胸投射法拍片。
三、肱骨近端骨折的Neer分型
     Ⅰ型:无移位或移位<1cm或成角<45°
Ⅱ型:解剖颈骨折(2部分骨折)
Ⅲ型:外科颈骨折(2部分骨折)
Ⅳ型:大结节骨折(2、3、4、部分骨折)
Ⅴ型:小结节骨折(2、3、4、部分骨折)
Ⅵ型:骨折脱位型(2、3、4、部分骨折及累及关节面的骨折)四、治疗
1、无位移骨折:一般采用保守治疗,如三角巾悬吊等。1~2周肿胀消退,疼痛缓解后即开始功能训练。

5、小结节骨折:少见。多合并关节后脱位。骨块小可行保守治疗,若内旋受限,可行手术复位固定。

7、骨折脱位:根据骨折脱位情况决定,2部骨折脱位者先行闭合复位,必要时进行切开复位。3位骨折脱位多考虑手术…

细致的查体及MRI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肱骨小结节撕脱性骨折。
单纯的小结节撕脱性骨折或伴有无移位的外科颈骨折,多为二部分骨折。若骨折块比较小,移位不多,不影响肩关节旋转时,可采用保守治疗。若骨折块较大,可切开复位内固定。

Ⅲ、【影像学检查】
    影像学检查可以明确诊断骨折。
根据患者2012年5月6日左肩MRI检查诊断意见,可以明确诊断患者病情,南京第一医院正是根据此影像检查确诊患者病情并施行手术的。
Ⅳ、【损害后果】
患者左肩部活动受限影响左上肢功能,构成伤残。
Ⅴ、【医方过错】
一、江宁医院在患者受伤就诊的第一时间未进行仔细检查,未做影像学检查排除骨折可能;
二、江宁医院在患者左肩影像学检查(MRI)存在骨折情况下,仍漏诊患者左肱骨小结节撕脱性骨折病情;
三、同仁医院漏诊患者左肱骨小结节撕脱性骨折病情;
四、由于两家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早发现早治疗”,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Ⅵ、【医方责任】
患者由于医方的漏诊,致患者长期处于疼痛和丧失部分劳动力状态,精神上蒙受较大痛苦,虽经手术治疗及康复训练,但因时间拖延太长,左上肢受限情形已成事实。
患者损害后果由医方医疗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
以上意见,请鉴定专家借鉴采纳。
                 
                                                        代理人:刘汝军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