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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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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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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社非法经营以女色诱人消费,刚成年少女轻判获缓刑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4

案情简介:南京某些茶社从事不正当职业,以“网聊”(一群年轻男孩子,善于上网聊天)为工具,引诱好色男子上勾,然后以“茶托”为诱饵吸引上勾者至其茶社消费,茶托和网聊根据上勾者的消费总额提成,多带有强迫消费和敲诈勒索的行为。金某某作为一名刚满18周岁的女孩子被其亲戚引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其家属为其聘请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汝军为其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未上诉。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金明敏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金明敏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成年之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四起敲诈勒索行为时间分别为2008年6月12日、2008年6月18日、2008年8月19日、2008年9月4日。被告人出生于1990年8月2日,其部分犯罪行为发生时还未成年,部分犯罪行为发生时也是刚刚成年。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明敏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辅助的。金明敏在水秀坊茶社的工作是吧台服务员,负责水果盘的制作,每月以工资1200结算,参与的几起敲诈勒索行为并未起主要作用,且事后并未分得脏款,应认定为从犯。
四、被告人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将自己了解的同案他人行为也如实陈述。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现在才刚刚年满18周岁,人生、青春美好的生活和未来也刚刚开始,只因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影响才被卷入是非,走上犯罪道路,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也表现深深的悔意,打算以后学习知识,掌握一门专业或技能来谋生,绝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并希望法庭从轻发落,给她早日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未成年,又是从犯、初犯,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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