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贾某某驾驶“闽A19698/闽A2957挂”(该车系福州兴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重型半挂货车沿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由西向东行使至友谊路路口,在其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过程中,遇杨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友谊路由南向西左转弯通过此路口,虽然贾某某采取紧急措施未能避免二车相撞,仍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 2012年4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出具宁公交认字【2012】第0410G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贾某某妻子从河南老家赶至南京并委托在刑事辩护和交通事故方面均为专业擅长领域的刘汝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刘汝军律师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七大队的办案警官取得联系,并建议在警方主持下,在受害人亲属、肇事方律师及车辆所有人在场情况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进行调解。同时律师向警方递交了申请对贾某某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2012年4月19日三方在交警七大队的办公室,经律师斡旋,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受害人亲属出具了调解书。5天后贾某某被取保候审。 受害人亲属于2012年4月底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0余万元。本案由栖霞区法院龙潭法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贾某某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12年6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近亲属220000元;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近亲属379957元;贾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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