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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及其具体表现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

在现代社会,财富多半是由合同债权的形式构成,合同债权的实现对于债权人至关重要。法律保障合同债权的方法,就在于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

   合同最基本的效力在于履行,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及债权的实现,法律上有一系列的措施,具体包括:1、任意履行;2、强制履行;3、损害赔偿等。

   请求力与给付保持力被称为债权的最小限度的法律效力。然如债务人被请求履行而没有履行,则债权人债权的第一次效力即告终结,转入债权的第二次效力阶段,这便是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救济,除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解除合同。

二、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

   债权的实现最终要靠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保障,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便被称为“责任财产”,如债务人怠于维持其责任财产,甚或通过积极行为养活其责任财产,便会使债权的实质价值降低此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一些手段,使之能够 保全自己的债权。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债权人撤销权。

三、对外的效力

   为了使债权的内容获利实现,除了要赋予债权人一些对于债务人可以采取的必要的法律手段之外,在第三人对债权予以不法侵害的场合,对债权人也必须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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