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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发生原因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2-8

一、欺诈。在民法上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二、胁迫。是指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三、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于其不得的条件的现象。在司法解释上,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四、重大误解。

五、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的不利益。显失公平是一个从结果着眼的命题。在我国法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是发生合同撤销权的原因。与之相对应,订立合同后显失公平则属情事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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