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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法律规定为1年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2-13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

    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力,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 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以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资金积累时,由于时间矿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抢劫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申请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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