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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整容由美变丑,患者无法接受患上重度抑郁症诉医院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4

    郑某某 因觉双下颌角宽突而要求扬州某三甲医院方医生给予面部整形。郑某某提出只是对颌骨进行打磨的微整,使脸部线条更加柔和匀称,比例协调。而扬州某三甲医院方医生在未与郑某某深度沟通、协商,在未完全明白郑某某的意图的情况下,依其个人想法为郑某某面部整形,未向郑某某告知手术后郑某某形貌的变化及以图形等容易理解的方式向郑某某讲解。2013年1月4日手术,整形手术名称:双侧颧骨颧弓成型+双下颌角磨削术+隆颏术+双颧面部软组织提升+颏颌下颈阔肌成形术。
术后当天,郑某某就发现面部严重变形,向扬州某三甲医院方提出自己的意见,噩梦从此开始。郑某某出院回家后不敢见人,精神压抑,放弃了工作,整天呆在家中,连镜子都不敢照,有自杀倾向。2013年4月22日在家人陪同下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如今,郑某某无法面对也无法溶入这个社会,失去了原本幸福无比的家庭,一切美好都在整容失败后烟消云散,这种打击是无与伦比。
现本案已向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起诉,经开庭质症,本案已移送扬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律师认为医方的过错行为有:
一、医方未与美容就医者未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未了解美容就医者要求手术确切的目的;
二、在就医者主诉:“自觉双颧骨、下颌骨方大且不对称”情况下,医方施行的美容手术超出了主诉范围。
三、无书面材料证明医方与就医者进行书面沟通,医方对审美缺陷的认定未得到就医者认可。对审美缺陷无具体、详尽的美学描述。未进行具体面部及骨性测量,无相关的数字比例证明手术的可选择性。
四、整个美容手术的术式选择与手术设计方面,医方没有征求就医者意见并确认,无任何医方与就医者沟通的书面材料,术前未制定手术方案,未精确测量去骨量,全凭医生在手术中自由发挥。
五、根据手术记录医方为就医者施行非“双下颌角磨削术”而是“ 双下颌角截骨术”,手术方案变动没有经过就医者确认和同意;下颌角截骨手术中操作粗暴造成动、静脉破裂,因术野过小止血困难,出现大出血。据手术记录记载,出血量达1200ml,并输血。
六、在手术方案没有得到就医者认可的情况下,医方美容手术未遵循公认的椭圆脸型进行手术,下颌角、下颌板截骨过量。目前的尖下巴脸型加上面中部改变使就医者面容术前术后天壤之别。
七、颧骨、颧弓截骨后未按《临床诊疗指南•美容医学分册》规定对去骨量进行测量和模拟,未使用钛板固定,医方以钢丝结扎固定不牢并位移,存在脱落风险;
八、隆颏术术后留下疤痕术前未与就医者沟通过。植入体未经就医者确认,其来历不明,无法证明是合法、合格产品。现就医者出现麻木、红紫等不适各排斥。
九、根据健康、功能、美学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本案属美容无效案例,并造成就医者明显损害后果。就医者的面貌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适得其反,就医者无法接受,术后患上重度抑郁症。其社会效果更差,导致夫妻离婚,熟人不敢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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