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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彩超检查孕妇腹痛未采取措施,人工受孕双胞胎流产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4-30

一、诊疗经过
    2018年12月15日王女士至南京某妇产医院处行四维彩超产检检查,因王女士身怀双胎,检查其中一胎儿面部五官时,由于胎儿面部方位不能清晰地作出判断,故检查的医生在王女士腹部用探头反复施压用力触碰,试图在意识刺激胎儿感受外部力量而活动。原告王女士当时面露难受表情,陪同的王女士丈夫请求医生动作轻柔些,直至王女士喊疼才停止刺激动作。医生让活动半小时后再做一次,半小时后的检查依然不能看清一胎儿面部情况,又让出去活动。
    王女士第三次检查时告诉刘医生,由于腹部一直疼痛,并没有怎么走动。医生做过检查后让等报告,患者腹部阵痛一直没有缓解并向医生反映,医生说是正常现象。
拿到彩超报告后交给另一医生,并向医生说明做彩超时腹部受力发生疼痛的情况,医生未引起重视,说只要回家休息就行,并让预约下一次胎儿心脏检查,说欢迎来我们医院生小孩。原王女士方又向做预约的医生描述做彩超时腹部疼痛情况,因为王女士是通过多次治疗,在省中医院做的试管婴儿,所以对这次身孕特别的紧张和珍惜,就多问了几句,也是出于担心。李医生回复正常,回去休息就好。
    王女士在回家途中,仍有腹部阵痛。大约17时12分和17时24分,家属给南京某妇产医院打了两次电话,告知孕妇腹痛情况,直至18时15分才等到医生回复说实在不行你们就去就近大医院做个检查。
    家属赶紧打120,由120急救车将王女士送至六合区人民医院,大约19:20分王女士至医院,此时腹痛明显,急诊医生检查后说已经来不及了,羊膜囊已经掉下来了,小孩保不住了。
    病历记载:患者王女士,女,28岁,未次月经2018年7月27日,IVF-ET 术后双胎妊娠,因甲减口服药物治疗; 2018年 12月15日上午至南京玛丽妇产医院行产前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妊娠,双活胎之一头位,双活胎之臀位(符合孕20周5天),建议24周复查胎儿心脏:嘱定期产检,如有异常情况随诊。患者在超声检查期间有腹部不适;当日16:00 时左右开始出现阴道见红,19:22时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收住妇科。入院查体:处女膜缘扪及一羊膜囊,张力大,宫口开全,颈管消失,宫底脐与剑突间可触及两胎体:入院诊断:一胎零产妊娠20周5天、双胎,晚期难免流产,IVF-ET 术后。23:55时自娩死胎,男性,体重约800g,死胎娩出后宫缩逐渐减弱,予缩宫素引产:12月16日03:00时自娩另一死婴,男性,重约800g; 03:20时胎盘自娩,检查见胎盘完整,胎膜部分缺损,阴道流血量多,行清宫术。术后子促进了宫收缩、预防感染治疗,12月19日患者出院。
    患方与医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矛盾,遂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
二、争议要点
    1.患方认为:从孕妇至医方处行四维彩超检查前,并无任何症状,在检查中孕妇即感腹部疼痛,医生未引起重视,最终导致双胞胎流产。医方医疗过错明显,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医方认为:患方所述2018年12月15日晚间7时许流产的情况,与我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不存在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鉴定结果
    1.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末次月经2018年7月27日,IVF-ET 术后双胎妊娠,在当地医院建卡产检: 2018年12月15日至医方行四维彩超检查(I级产前超声检查),超声提示未见明显异常。医方超声检查者具备资质,根据II级产前超声检查规范要求进行了相关检号查,且在《产前超声检查说明(知情同意书>》中关于相关事项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胎儿位置可能影响超声判断,医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胎儿位置不佳时,予超声探头触碰、行走活动,符合操作常规。根据现有材料,无证据表明医方在超声检查操作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根据 “录音内容”及12月15日晚患者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诊疗的病历资料,患者在医方行II级产前超声检查期间,存在腹痛不适;医方对高危产妇出现腹痛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相应治疗,存在一定医疗过错行为。
    2.损害后果分析
    患者12月15日入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妇科后,于当晚23:55时自娩一死胎:经缩宫素引产,次日03:00时自娩另一死婴; 12月19日出院。本例损害后果为患者双胎流产。
    3.因果关系分析
    流产的病因包括胚胎因素、母体因素、父亲因素和环境因素,病因较复杂:本例系IVF-ET术后、双胎妊娠,且因甲减口服药物治疗,存在较多流产高危因素,考虑患者自身因素是其双胎流产的根本因素。
    本例回顾性分析,患者在超声检查期间出现的腹痛考虑为先兆流产的表现,先兆流产发展为难免流产有-时间过程。
    医方超声检查过程中的操作不排除为流产的诱因,但不足以导致流产;医方存在过错,对先兆流产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患者先兆流产发展为难免流产有不利作用,故与患者最终双胎流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医方等级资质、过错程度及与流产的关联程度,建议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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