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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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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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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血压高医方监护不力,致脑出血又延误手术成植物人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孕妇鲁女士居住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毗邻南京高淳。于2016年9月6日因下腹坠胀至南京市高淳某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1.孕1产0孕37周+2天LOA待产;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2016年9月10日被申请人突发意识不清,四肢抽搐,呼叫无反应,查体:神志不清,瞳孔2.5mm,等大等圆,光反射存在,血压200/102mmHg,脉氧99%,心率96次/分,胎心正常,133-144次/分。于06:30在全麻下行急诊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顺利。术后进一步复苏治疗,监测生命体征,意识不清,时有抽搐,刺激后发作肌肉强直,查体:心率140次/分,血压140/80mmHg,呼吸频率20次/分,昏迷,刺痛无睁眼,无发音,疼痛刺激屈曲,GCS评分:6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应灵敏,四肢肌力不配合,肌张力亢进,双侧巴氏征阳性。予以积极抢救,急查头颅CT示:1.双侧基底节区出血;2.蛛网膜下腔出血。急转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
    2016年9月11日全麻下行“去颅骨骨瓣减压术”,手术顺利,转入ICU,予机械通气,甘露醇、甲强龙、白蛋白、呋塞米脱水降颅压等治疗,于2016年9月28日转南京紫金医院康复治疗。2016年11月5日出院后转入南京市某三甲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2016年11月19日转入南京紫金医院康复治疗,予促醒、营养神经、高压氧、康复训练等治疗,现患者仍意识不清,呈植物状态。
    患者家属至 南京委托刘汝军律师就本起医疗事故进行起诉,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诉。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南京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承担次要责任。两家医院在次要责任中各按70%和30%分别承担。
    患方对这一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已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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