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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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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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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胸椎骨折,首诊后两周才确诊病情并手术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7

    2009年5月14日11时30分许,张女士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望亭镇何家角村村道上由北向南行经至与车站路交叉路口时,被谢兴胜驾驶的普通客车撞倒,当日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高新区医院处治疗。门诊医生未在第一时间发现骨折情况,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直至5月28日才确诊张女士T11压缩性骨折,29日住院治疗,31日行“切开复位经后路椎弓根内固定术”。术后,张女士一直感觉背部疼痛,但尚能行走。于2010年12月8日再次入院治疗,行“切开取内固定术”,术后,张女士一直不能行走,腰部活动受限厉害,即便在双拐支撑下行走也是极端困难 。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女士腰部活动度丧失的严重程度仍在加剧 。
    张女士至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向虎丘区法院提出医疗损害纠纷诉讼。
    律师认为由于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高新区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造成张女士腰部骨折处畸形愈合,使腰部活动大部受限,现实的严重后果是张女士很难在没有轮椅和拐杖的情况下行走半步。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高新区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大大加重了张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我们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对患者检查不到位,未在第一时间正确诊断出患者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2、第一次手术及第二次手术失败均未能挽救患者骨骼畸形愈合的结果,反而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患者腰部活动逞逐渐丧失态势,后果无法控制。
    由于医方的疏忽大意,让一名行动自如的患者面临如此沉重的后果。原本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她现在却需要在别人的照料下才能生活下去,离不开轮椅的现状对她不啻于五雷轰顶。院方的过错行为不仅造成患者身体上的痛苦、重大经济损失且给整个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如果医方能在第一时间正确诊断病情并正确实施手术治疗,悲剧完全可以避免,院方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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