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心胸外科纠纷
腹痛除夕就诊初一凌晨死亡,鉴定担次责医方赔偿33万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1-29

一、【诊疗经过】
  患者张某某,男,54岁, 7月21日因上腹部疼痛至南京某三甲急诊就诊,体检:T 36.5℃;P 70bpm; BP 162/104mmHg; RR 20bpm; SaO2 99%。诊断:腹痛。心电图:心房颤动、T波形态改变。
   12月4日早上患者因腹痛至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就诊,心电图:心房颤动。CT:胆囊结石。
  12月8日晚上患者因右上腹痛又至南京某三甲医院处急诊就诊,诊断:急性胆囊炎,12月9日办理入院手续,心电图:心房颤动、T波低平、倒置,于12月11日出院。
  次年1月27日晚10:11分因“反复右上腹痛一月,加重5小时”至被告处急诊就诊,检查血常规,未见异常,诊断:急性胆囊炎,给予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患者回家,约十分钟到家门口,突然到地,神志不清,小便失禁,于1月28日凌晨04:19时再次至医方急诊,查体:神志不清,双侧瞳孔2.5mm,对光反射消失,心率呼吸未及,四肢无自主活动,动脉搏动不能触及。复查心电图一直线,血压心率及呼吸均测不出。经抢救无效于1月28日05:48宣告临床死亡。诊断:猝死。
  患方咨询了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汝军,律师认为患者可能为心源性猝死,医方对患者的心脏基础疾病漏诊是导致本次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律师观点】
  患者从2016年7月21日开始,就因、上腹、右上腹疼痛至医方就诊,心电图均出现异常。从急诊医学来看,右上腹疼痛是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症状。但是医方却未能进一步检查,给予患者对症治疗。医方有以下几点过错:
   1.未见医方对患者进行了规范的病史采集及体格检查的记录,过于侧重胆囊炎治疗,忽视了患者心脏基础疾病,尤其是在7月21日、12月8日心电图均提示存在心脏基础疾病的前提下,未进行充分检查鉴别诊断,对心脏基础疾病存在漏诊。
  2.2017年1月27日晚上,患者又因右上腹痛至医方处急诊,在血常规检查正常的情况下,未行心电图、心脏标志物、血生化等检查。先入为主地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违反诊疗常规。在未能鉴别诊断的情况下,仅给予普通的抗炎治疗,显然存在过错。
三、【鉴定意见】
   鉴于患者存在高血压、心律失常病史,结合病情变化的过程,死亡考虑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其他凶险性疾病致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如主动脉夹层、肺栓塞等。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短时间内病情进展迅速,考虑自身疾病凶险,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四、【法院裁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方愿意支付 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3万元,调解结案。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