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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交通事故颅脑受伤,家中猝死认定工亡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7-10

    2012年8月1日7时许范某某 上班途中,被吕某某驾驶苏A7996C小型轿车撞伤,范某某被被送至南京市高新医院急诊,当日转入鼓楼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脑脊液耳漏,行右额颞叶脑挫裂伤清除+去骨瓣减压术。2012年8月25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继续治疗,后又转入省级机关医院治疗。
2012年8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出具宁公交认字【2012】第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3年2月13日范某某在家中上厕所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宁公物鉴(验)字【2013】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范某某符合在自身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脑组织软化、修复累及丘脑、中脑等造成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工认字【2013】3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范某某死亡为工伤。单位不服工亡认定,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范某某工亡的认定。
    律师代理:现范某某亲属已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向六合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各项费用计54万元。单位向建邺区法院提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现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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