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是海天公司员工,岗位是机械精加工,操作设备为车床于。2010年1月陶**周六至公司加班,在操作过程中,陶**违反车床操作规程,手戴纱手套,导致右手被车床转轮打伤,花费医疗费三万多元。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工伤认定书2010年10月下达。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
陶**于2010年12月24日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赔偿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
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陶**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支付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支持了陶**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今日,白下区法院要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本站律师观点:该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存在争议。因为工伤是无过错责任,不因为员工存在过失从而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对工伤员工的赔偿责任。那么到底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本站工伤专业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南京地区以受工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作为分界点来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在2011年之后,都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而此案陶**虽然是在2010年12月24日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是其并未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尽管其仲裁请求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即便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也应以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生效之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所以单位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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