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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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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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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起诉许**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6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女, 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南京市下关区****号。
被告,许**,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南京鼓楼区广州路***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戒指、照相机、摄相机、10万元存款)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在朋友聚会相识,双方经过接触了解,建立了相应的感情基础,于2006年3月共同登记,结为夫妻。尚无子女。
被告是单位的业务人员,婚后,被告偶尔有晚上不归家的现象。起初,原告也予以谅解,但是,后来,愈演愈烈,发展到经常不回来,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出于关心和责任,有时会打电话给被告,可被告不是支支吾吾,就是以工作应酬为由撒谎欺骗,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为何隐瞒自己的行踪,原来被告经常与朋友出入娱乐场所,行为不甚检点。原告心理由此蒙上阴影。
经朋友告知,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对原告却一直予以隐瞒。
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在婚后,还与前女友保持联系,关系暧昧,平日里信息电话不断,情人节还互相发短信表达心意。被告的这种行为,使原本就不很牢固的夫妻感情更遇冷霜。
终至一日,在原告的朋友举办生日宴会时,被告无理取闹,当众打了原告,毫不顾虑夫妻之间的感情,为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

经过多次的交谈和争吵后,原告对这桩婚姻已不抱任何希望,婚前建立的感情在无休止的争吵和失望中消耗殆尽,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告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

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代理刘汝军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对方当事人同意协议离婚,此案在领取离婚证书后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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