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3日蔡**与钱**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协议一份。合同约定钱**将其位于南京溧水县永阳镇无想寺的营业用房二幢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工程全包给乙方施工,具体施工项目内容详见预算表,工程款为280000元。另外东面一排房子甲方一并包给乙方,施工费用另算。在此期间蔡**依据钱**的要求实际履行了对钱**所有的办公楼、宾馆、餐厅、地下室、厨房、洗衣房等项目的装修(含施工费用另算的东面一排房子约700平方米)。 截止至2010年5月上旬竣工,蔡**于2010年6月向钱**交付房屋,钱**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而钱**仅仅向蔡**支付了工程款170150元,除去钱**自购装修材料67160元,钱**还应向蔡**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42690元。以及合同约定另算的东面一排房子工程款179229.2元,共计221919.2元。钱**接收房屋后已开始正常经营餐饮业,而欠蔡**的装修工程款虽经蔡**再三催要却不予支付。
蔡**于2011年6月咨询房地产专业律师刘汝军之后办理了委托手续,一纸诉状将钱**告上了溧水县法院,同时申请了司法鉴定,对装修工程量与等价进行鉴定。近日,法院通知,对方申请的工程质量鉴定已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法院通知择日开庭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