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许**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及诸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6月19日被江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其主要的犯法行为是在浦口区的两起盗窃行为,其中一起盗窃朱长季800元人民币的事实是发生在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年龄,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经过教育和学习,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并且主动提出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法院预交罚金,以表示忏悔。 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也是一念之差。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又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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