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的委托,指派赵金宝、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夏**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请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2007年6月4日23时被告人夏**在南京市下关区城河路机务段附近,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在被讯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盗窃电脑的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在逃离部队前在宿舍窃取战友1100元钱的事实。被告人入伍不久,因畏惧军事训练从部队逃离,逃跑前,偶然发现同室战友的军服掉在地上,在替他捡起的过程中,看到了钱包,被告想到以后 要用钱,就临时起意,窃取了钱包中的1100元钱,打算以后有钱了再还上。后来到南京,被告人希望能通过打工来挣钱,可是,被告临走时未携带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多次应试招聘没有成功。没有钱住旅馆了,被告人就露宿在桥洞里,直到此时,被告依然没有产生盗窃的念头,在被饥饿折磨了三天后,被告才动了偷盗的念头。所以被告人偷窃战友现金是临时起意,没有预谋的行为。盗窃电脑主观上也有迫不得已的原因,要是能打工糊口,被告就不至于在饿了三天后去偷电脑,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系初犯,此前被告人奉公守法,并无违法犯罪的记录,是一名武警战士,只因一念之差才落得如此,悔之莫及。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现已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自己的过错,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要求退还被害人1100元现金,并且愿意交纳法院裁决的罚金。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又被告人刚刚年满19周岁,其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出于同情和挽救能从轻处罚,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赵金宝律师 2007年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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