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亲人的委托,并得到其本人的同意,指派郝党权、刘汝军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及参与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4日,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将李敏所得赃款存入该卡并保管。对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陈述始终保持一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行为也予以认可,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能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 2007年8月5日21时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庭审中,被告人也承认了相关的事实,属于自首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能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归还涉案钱款,避免受害人重大损失;配合侦查机关对本案的全部侦查活动。 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郝党权律师 2008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