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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贩卖毒品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初步辩护意见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5


                   关于彭**涉嫌贩毒一案的初步意见

    作为犯罪嫌疑人彭**的辩护律师,我们在二次会见彭**和看阅起诉意见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初步意见,由于没有全面了解掌握案情,此意见只是雏形、初步的看法:
一、 彭**在此案中存在被胁迫情节
    我们第二次会见彭**时,他陈述了来南京之前为何走上贩毒道路的原因。
之前彭**在贵阳女朋友处,接到重庆老家母亲打来的电话,告诉彭**家里来了几个年青人,声称彭**欠一个叫平哥(洪平)的人的钱。此前彭**认识平哥,知道他是那种黑社会中的人,并且有枪。后来,彭**打电话给洪平,洪平让彭**回重庆,彭**回到重庆后,洪平请彭**吃饭,吃完饭后,洪平提出让彭**帮其送货,并且当着彭**的面,把其声称于当天买来的五十发子弹拿了出来,说是让他看着办。现场的目击者有周常彬、徐涛等人。彭**陈述其同意送货是因为害怕,看到子弹和听到威胁性的语言使他产生了恐惧心理。
二、 即使排除上述受胁迫的因素,彭**在本案中的角色也应当是从犯,认定的数额也应以20克为宜。
    据彭**的陈述,他来南京之前已与洪平达成合意,每月工资为五千元,也就是说他是受雇于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而且只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彭**的作用是接受周常彬和陈学红的安排将毒品送交刘小虎(装在烟盒里),至于毒品是哪里来的,卖给谁了一概不知,完全是受人指使,彭**没有安排刘小虎和胡婷进行贩毒行为。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将要作用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起诉意见书上彭**参与的毒品犯罪数额为20克,对于从犯,应当按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

 

注:引用法[2004]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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