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赵*的委托,指派赵金宝、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罗**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罗**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诸多酌情从轻情节,请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2007年7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罗**在南京市下关区汽轮电机厂门口与马义交易350克假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在被讯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贩卖假毒品的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在2007年4月初与马义交易50克假毒品骗取人民币110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人贩卖的是假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在实施第二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根据法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此前被告人奉公守法,并无违法犯罪的记录,只因一念之差才落得如此,悔之莫及。 4、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现已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自己的过错,如果家庭条件允许愿意退脏及交纳法院裁决的罚金。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其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又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出于同情和挽救对被告人能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家中尚有三个年幼的孩子,无时无刻不需要一个负有保护和抚养义务的父亲,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赵金宝律师 2007年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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