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陆**、朱**之女朱**因发烧进入盱眙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输液过程中朱讯突然口吐白沫,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早晨死亡。朱**父母觉得女儿死的蹊跷,遂要求对女儿尸体进行尸检。尸检报告说明朱讯死于病毒性脑炎,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都没有怀疑或者发现有病毒性脑炎的可能,因此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误诊。朱**父母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女儿死亡的责任。
后朱**父母至南京委托本站资深律师周大龙律师代理此案。周大龙律师迅速启动诉讼程序并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但盱眙县法院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意见拒绝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转而委托淮安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淮安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为朱讯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朱**父母不服此鉴定结果,经周大龙律师向法院提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而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却认为需医院同意方可进行重新鉴定。
省医学会相关人员解释,对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为一级鉴定,应参考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为二级鉴定程序。后经多次催促协商,医院最终同意进行再次鉴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并于2011年10月18日在盱眙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