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经他人介绍认识钱女士,钱女士为王**指明“发财捷径”,于是,王**根据钱女士的指点,至山东某地购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器照明设备,分别向南京金桥、润泰、银桥等市场电器批发、零售商推销该产品。至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此案,王**共销售商品的货值为13万元,囤积在仓库商品经鉴定为9万元。后质量技术监督局因此案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建邺区公安分局处理。
本站首席辩护律师刘汝军受王**妻子委托,作为王**的律师(辩护人)于侦查阶段即介入本案。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更换了主诉检察官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检察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的同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辩护人与检察官对犯罪数额意见不一致,法院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10月10日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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