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人力资源
约定解除权的发生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依当事人的合意发生的解除权,称为约定解除权。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谓解除条款。解除权既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不以在拟解除的合同中约定为必要 ,也可以后来另订立合同保留解除权。另外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及效果,虽可以由当事人特别约定,如特别约定,则可以适用法律关于解除的一般规定。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