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国有公司
合同无效的补救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

由于合同的无效违背当事人的目的,在悖于私法自治,因而除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外,无效的合同应尽量使其减少。对于某些无效合同,通过采取某种补救措施使之有效,裨益合同当事人及交易的便利,具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一、一部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只有当合同部分无效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解释

    合同既可以解释为无效,又可解释为有效的,应优先选择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三、无效行为的转换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无效, 也即最初的效果意思不能实现时,可能希望完成相近似的法律行为,此种期望是一种“转换的效果意思”,以求实现相挖的法律效果和经济目的。法律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经由效果意思的解释,使原本无效的法律行为转换成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此项制度称为“无效行为的转换”。

四、合同改订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