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国有公司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指符合一定要件时使当事人的合意成为合同。原则上,只要有了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合同。例外地,对于要式合同和要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物的交付或方式的履行。合同的生效,指成立了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成立与生效,二者可以同时,也可以异时。

有时候,合同虽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具体情形如下:

1、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