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对房屋出卖的,可以向房东主张优待购买权。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示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实践中,第四项的规定往往使承租人无奈地丧失了优先购买权,如果只是签订的了合同,房屋还没有登记到善意第三人名下,那么此时承租的主张优先购买是完全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的,比如知道承租人的存在,也明知承租人未被告知对优先权行使,那么第三人即便已经过户,也会因合同被撤销而使房屋的所有权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