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一经撤回,即失去其效力。要约撤回本身还得作为撤回的对象,要约人如欲追求此一目的,须重新发出要约。要约撤回后而为的承诺,可作为一个新的要约,由此开始新一轮的缔约程序。
不过,能否以迟到的撤回通知转化为撤销要约的通知,使之发生撤销要约的效力?对此,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