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典型的一房两卖造成的两份合同的冲突,两份合同都已生效,只是其中一份合同未实际履行(过户)。已登记的效力大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签订成立便都生效,但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房屋主管部门的登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