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设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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