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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法院调解获赔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9-18

一、案情简述:

丁某系江苏省兴化市人 ,1954年8月出生,内退工人,2006年7月丁某发现咳嗽痰中带血,遂至县医院就诊,门诊常规检查未发现问题,CT影像显示右下肺点位,怀疑恶性肿瘤,建议至省城大医院复查。

2006年9月丁某至南京就诊于某三级甲等肿瘤医院,院方在没有多项常规检查的情况下,仅凭CT片诊断丁某右下肺点位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右下肺,重要的痰检和穿刺均未进行,手术后切片病理报告诊断为肺结核。

    病人出院回家后,感右胸不适,疲乏劳动能力降低,心中存疑,经介绍至本律师处咨询,律师认为本案医方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丁某遂委托律师与医方协商,丁某希望只要区医院承认错误,再赔偿三五万也就不再追究。医方不认为其构成医疗过错,不同意赔偿,只表示可以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双方协商未果,2007年6月丁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诉状摘要:

1、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8797元。

2、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9月28日因肺病就诊于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患者病史:患者1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痰中带血丝,血点。医生建议住院手术。原告2006年10月7日于办理住院手续后,继续接受治疗。此前外院CT片显示右下肺占位。

2006年10月8日医院对原告进行了一些常规检查(血液、大小便、肺功能)和CT检查,CT检查诊断报告的诊断意见为:1、右下肺癌伴纵隔右肺门小淋巴结。2、颅脑未见异常。3、上腹未见病变。2006年10月16日,在医生的建议下,病人和家属同意手术,切除肿瘤。手术同意书上写明于2006年10月17日拟行右剖胸探查术,手术却以达到切除肿瘤的治疗目的。

2006年10月17日进行手术,手术切除了右下肺及淋巴组织,切除标本的病理诊断为:右下肺:上皮样肉芽肿性炎伴大片凝固性坏死,多核巨细胞反应,考虑特异性感染,结核可能。支气管切缘(一)。支气管旁淋巴结2枚、隆突破碎淋巴结4枚、234组淋巴结4枚、肺门淋巴结5枚,无标记淋巴结2枚:示慢性炎。

在医院的临时医嘱单中明确写着肺癌根治术后护理常规,有经治医师的亲笔签名。出院记录记载的手术名称是右肺下叶癌根治术,显示右下肺、淋巴组织被切除。出院诊断右下肺结核。

手术后当日转到胸科医院进行肺结核病治疗。

原告手术后回家休养,至今胸部常感疼痛、不适,并丧失了劳动能力。

被告在此次手术中没有根据原告的病情进行全面检查,诊断不明确,被告满足于诊断患者右下肺占位,莫名其妙进行肿瘤切除手术。被告在未明确诊断情况下,给患者实施剖胸探查术违反医疗法规,卫生部在《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重大复杂的手术在术前应尽量明确诊断。

综上所述,被告在此次手术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三、案件审理及调解

1、医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市级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不构成医院事故,病历书写存在瑕疵。法院通知不服鉴定结论可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代理律师认为,申请医学会重新鉴定的风险比较大,仍旧坚持申请司法鉴定。

2、律师继续为丁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伤残级别),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同意鉴定并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损害后果为七级伤残,与医方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法院组织调解,在医患双方的让步下,最终本案以医方赔偿十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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