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手腕处骨折,后送入西张医院治疗,西张医院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未对何女士进行手术处理,外科医生进行人工复位后用石膏固定。治疗出院后约四十五天左右,疼痛加剧,肌肉有痿缩现象,经多家三甲医疗疹治,均建议手术治疗,否则致残程度会更加严重。在手术治疗后,右手功能受限,经与医院协商,通过卫生局行政程序处理,卫生局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何女士现已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代理此案,在终止行政处理程序后,已向法院起诉,律师根据医疗纠纷处理的回避原则向法院提出,在鉴定机构选定中,请求法院将苏州市医学会不作为鉴定机构的选择对象,进行回避。法院研究后决定同意律师的回避申请,此案将直接由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