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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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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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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不可以自行扣押肇事车辆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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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通过自行扣留、夺取对方的财物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来实现自己权利的在法律上是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行为因存在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已经逐渐为公力救济途径所取代,变成通过行政措施中诉讼途径解决。只是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将使其权利以后难以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法律才允许当事人采取自救措施,但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其采取的措施只能是扣留财物或暂时限制对方人身自由,而不能有过激行为。顾客吃完饭后,不付饭费,饭店有权先扣留其证件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或超市怀疑顾客偷窃商品,可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但是对于肇事车辆,受害方不能私自扣押,否则就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大部分情况还是需要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无论是自行协商处理还由交警部门解决,当事人之间都没有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权利。 律师提醒:当事人之间不利因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扣留车辆或其他财物,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的就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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