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11月4日,陆某之妻梁某因帮摔倒,向县医院拨打了120。在120救护人员接诊前,梁某已处于昏迷。当天下午15时,接诊的救护车在返回途中,与顺行的石某所驾驶的拖拉机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县医院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约15时,30分,在事故双方等待处理过程中,屈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又撞在停放的120救护车上,经交警认定为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约于16时处理完毕,事故处理后,梁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左耳后皮挫伤。住院后,共花去医疗费11458元。梁某于当日在县医院死亡,技术部门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原患脑血栓后遗症十余年,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概率达85%以上,根据死者上车前即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两次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在120救护车接诊前,死者本身即已发生了此病变。在法医部门的材料中,经分析得出了死者上车前的病变致人死亡率高达85%,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2、在120接诊的过程中,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双方均予认可,除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处,耽误治疗时间这一问题十分明显。在两次事故中,双方都不能准确地淮证明在哪一次事故中受到了什么损害,但两次不同程度的事故,对死者的病情是有影响的。故病人的死亡,县医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就是次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县医院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2440元。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救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病人因错过急救时间而发生死亡后果,对此是否承担责任。病人梁某与医院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此时医院应当尽可能地谨慎小心地将病人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但是在本案中,院方却因人为因素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当然震、碰难免,处理事故所需的时间实际上也延误了病人治疗,院方的违约行为明显。 【交通事故专家律师】提示: 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病人因错过急救时间而发生伤亡后果,医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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