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村民李某从本村村委会会计办公室出来,骑自行车回家,不没能走出院门,村干部刘某驾一辆摩托车从后面撞上来,在李某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就诊期间,肇事摩托车被刘某派人开走。办完住院手续后,李某家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但对方听了肇事经过后说这事他们不管,理由是事故发生在村委会院里,不属交警管辖范围,事故现场已被破坏,至现场没有意义。后来李某家人多次找到县交警大队报案,该大队于9月24日对当事人双方做了询问笔录,于25日作出了《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写明了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事实,但认为责任无法查明,建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问题。肇事者刘某虽然口头上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撞人,但拒不赔偿,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律师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取证、鉴定和处理都有一定的困难,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嫌麻烦不愿受理。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都须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样才能全面地解决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律师提醒:在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时间报警。 引用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枉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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