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19岁,系江苏省沐阳县周集乡周楼村村民,经其舅舅王某介绍,来南京向刘某某学习驾驶挖掘机并为其提供开挖掘机劳务,月薪为3000元。高某某所驾驶挖掘机为刘某某所有,工作地点随刘某某指定的工地而改变,年终结算工资。 2011年9月28日,高某某按照刘某某安排至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建筑工地施工,由于高某某居住地与刘某某在同一地点的江宁东山街道上坊社区窑头村,工作地点栖霞仙林大学城,两地相隔较远。为了方便工作,刘某某安排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苏NQJ785摩托车去工地上下班 。 2011年10月2日6时许,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工地,在文澜路拐向学林路后摔倒,头部、上肢等部位多处受伤致高某某当场昏迷,被上班的工地工作人员发现,送往军区总院治疗 。初步诊断为:脑外伤:左侧脑部挫裂伤、双侧颞部皮下血肿气颅;左侧眉弓皮肤挫裂伤、双侧桡骨无端骨折、左眶部骨折。当日上午医院向家属下病危通知单,经军区总院专家会诊,高某某的外伤致左眼视神经等受伤,经军区总院建议高某某亲属于10月7日将高某某转院至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治疗,于10月16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眼视神经挫伤。2、左眼黑矇3、左眼多发性眶壁骨折。4、左侧动眼神经麻痹。5、左侧多发性头面部骨折。6、颅脑外伤。7、双上肢骨折术后。于2011年10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刘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出院后高某某及亲属与刘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歧高某某在刘某某处工作至2011年底便不再为其工作。后高某某委托在人身损害法律及实务领域有常年工作经验的刘汝军律师为其代理律师,经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8日代理律师刘汝军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同时申请法院对高某某的伤害后果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书的结论为八级伤残。在法院再次开庭庭审中,代理律师当庭对诉讼请求和各项标准予以确定。在刘某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基础上计算出赔偿金额为14万余元。 法庭当庭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还未达成调解意见,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南京人身损害律师 交通事故咨询 交通事故律师电话:159518813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