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是泗洪县太平镇人,于201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至南京某工地打工,高**在瓦工带班工头罗**手下工作。工地在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的二十八所联合厂房,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施工单位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刘**。 2011年5月4日,高**在工地四楼打地坪,因钢管脚手架断裂,高**与另一名工人从高空坠落,发生伤害事故。高**腰部、头部、肩胛等部位发生严重伤情,后刘**开车将高**送至南京军区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外伤;2、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 3、右侧额页挫裂伤;4、左侧肩胛骨骨折; 5、胸腰椎骨折。于5月25日进行手术,手术名称:左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2011年6月3日出院。 出院诊断:1、左肩胛骨骨折;2、胸腰椎多发性骨折;3、颅脑外伤;4、左侧第4肋骨骨折。出院医嘱:1、卧床休息2个月后门诊复查,加强非患关节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学;左肩关节吊带保护,禁较大范围活动,防止骨折内固定移位;2、伤口定期换药(3天一次),术后3周酌情拆线;3、进一步胸腰椎骨折康复治疗,到门诊复查确定下床时间,下床时胸腰椎保护。4、口服药物: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片312.5mg,口服;3/日; 骨肽片,0.6mg,口服,3/日;5、我院定期复查。若有不适情况及时我科随诊。 出院后高**回老家泗洪康复治疗,于2011年8月2日拍片,医生认为病情已经稳定。 案件委托:2011年月11月中旬,高**至南京委托工伤专业律师刘汝军处理伤害赔偿一事,律师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并分析了案情,为当事人高**提出建议:一、本案有两种法律途径,第一是走工伤认定程序,时间周期比较长,但最终获得的赔偿应是最高;第二是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同于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的是,人身损害是过错责任,相对于工伤程序,人身损害程序比较快,但获得的赔偿相对可能少一些。二、本案也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和解,在律师参考了相关规定及可能造成的伤残综合得出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后,与对方商谈一次性了结。 高**接受律师的建议,同意先进行和解,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再进入法律程序。 律师即以代理人身份约见项目经理(二级承包人)商谈赔偿事宜,施工单位法律顾问到场参与谈判,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及付款期限不能达成共识,最终未能和解。
代理律师准备了劳动争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高**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