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6年12月16日22时左右,张**和同事杨郑军、魏宏毅在浴室洗完澡后,沿大公驾校附近的312国道返回住处,突然被一辆从后面飞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张**随即不省人事,随行同事打110报警。 后张**被送到武警南京医院进行就诊,入院诊断:头部外伤: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出院诊断: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硬膜下出血、右侧额颞部脑挫伤伴出血。后根据医嘱转入南京民博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记录与武警南京医院出院小结相同。 2006年12月29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认定:熊天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2007年5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一大队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张双来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双来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张双来休息时间以伤后6个月为宜。 双方申请交警居中调解没有成功,此后张**虽多次与熊**商谈,也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 张**委托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刘汝军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2370.10元 一审玄武区人民法院支持张**全部诉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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