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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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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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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诉 杨**、 人保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一案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5-7
 案情简介:2007年8月28日,戴**乘坐光超驾驶苏A40683摩托车,行驶至光华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时被杨明驾驶的苏AW0820型号为HJ7151菲亚特牌轿车追尾相撞,致使戴**摔倒在地,身体受伤严重,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及时拨打110报警,同时也拨打120紧急呼救,警方抵达现场提取了相关的证据,随后120急救车也到达现场,将戴**送至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于2007年9月5日转入江苏省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9月29日出院,由于戴**术后恢复缓慢,行动受阻,家属护理长达1个月,根据病情,戴**生活能自理后,仍需休息疗养,医院先后为戴**出具三个月的休息证明,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了苏AW0820菲亚特牌轿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戴**与杨**杨明在警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戴**申请了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审判:一审法院判令杨**支付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4948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评析:本案中戴**所受伤害为腰椎第3椎体约三分之一骨折,活动受限,起诉前代理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案件比较简单,遂建议先行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级别后再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向南京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果级别为十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院以其没有充分的理由予以驳回,支持了全部诉求。本案中的亮点之处在于先鉴定级别,因为戴**受伤情况如果严格把关,有可能够不成伤残,主要是其活动受限程度很难把握,所以前期工伤掌握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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