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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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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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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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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旧《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再次鉴定,还是复查,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将会给劳动者的维权因时间的无限延长而带来消极因素。 新法第2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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