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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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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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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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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处理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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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应如何处理为宜。 我们认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应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这里还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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