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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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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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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右侧锁骨手术失败造成十级伤残,医方承担70%赔偿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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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6月3日晚上10时20分许周**骑助力车行驶途中不慎摔到,周**当即昏迷,半小时后被120救护车急送南京高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脑震荡;2、右侧颅中窝骨折;3、右侧乳突骨折;4、右侧锁骨中断骨折;5、右耳后皮肤裂伤。南京高新医院于2010年6月7日为周**施行右锁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2010年6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脑震荡、右侧颅中窝骨折、右侧锁骨中段骨折、右侧乳突骨折、右耳后皮肤裂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定期拆线,适当加强右肩关节功能锻炼,随诊。 周**出院后回住处遵医嘱休养,第二天周**发现手术部位有突出以为是正常现象,后触及硬物感觉不对,周**又至南京高新医院处就诊。南京高新医院在未告知周**实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1日为周**施行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右锁骨切开内固定取出术+骨折修复术,周**与2010年8月5日再次出院。2010年9月4日,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右肩不对称发现半月,第二次手术后已40天,局部已不能活动。 经南京医学会鉴定:患者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有手术指征,医方术式选择正确,但在手术过程中钢板选择不当,固定不牢靠,在明确内固定松动后,二次手术治疗不当,存在医疗过失。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右锁骨骨折畸形愈合、右肩带关节活动受限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原发外伤是其目前后果的主要因素。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取出钢丝,进一步检查、治疗。 周**经商代理律师刘汝军向法院申请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如下:患者因交通事故伤致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伴颅脑外伤,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医方采取切开复位内固定的治疗方法符合常规。但术中选择的钢板长度不够,影响了内固定的稳定性,术后也未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是导致术后内固定松动、骨折再移位的主要原因。患者内固定松动后再次入院后,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目的不明确,与患者沟通不够,是导致骨折畸形愈合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增加了患者再次手术取钢丝的痛苦。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右锁骨骨折畸形愈合、右肩带关节活动轻微受限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综合本案确定周**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4667元。鉴于本案中受害人由于医疗损害致其外观受到影响,对于周**提出的10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由于南京高新医院为周**施行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处理不当,选择钢板长度不够,影响了内固定稳定性,术后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导致术后内固定松动、骨折再移位;患者内固定松动后再次入院后,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目的不明确,与患者沟通不够,医方存在着医疗过错,且导致周**右锁骨骨折畸愈合,右肩带关节活动轻微受限的损害后果,帮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医方对周**经济损失84667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墨9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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