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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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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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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二元化”处理模式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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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元化的处理模式,即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为两类,分别适用法律:一类是医疗事故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非医疗事故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 一是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王明特殊立法政策,因此,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也就赔偿原则。 二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而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则均应统一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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