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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对工伤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23
1、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项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2、关于工作间歇的用餐、休息等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劳动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时间则不属于工作时间,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交通工具伤害的除外。
3、关于提前到岗,推迟离岗,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如果是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果还是,不认定为工伤。
4、关于在工作单位内,但并非其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在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处场所、为履行工作职责所经过的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5、关于虽然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但并非履行其约定职责,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问题,应当认为工作原因并不是严格地限定在其约定工作范围内。其他为该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都应该被认定是工作,由此所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系工作原因所造成。
6、关于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问题,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的或者鼓励参加的,这些活动可以被认定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是否参与活动未施加影响,完全由职工自愿选择的,则不属于工作原因。
7、关于在工作过程中,因违反损伤规程而遭受伤害的或者因打瞌睡遭受伤害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问题,应当区分受伤职工是否存在故意。如果证明系故意,属于自残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不能证明系故意,则应当认定。
8、关于出差在外在休息时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原因问题,因公外出,除能够认定为因私受伤害之外,应被认定为工伤。
9、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围应当是工作场所需要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如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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