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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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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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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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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沛县华佗医院因医疗设施缺陷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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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3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任**带其外甥到沛县华佗医院的儿科门诊就医,当时门诊内的就诊人数较多,任**为方便给其外甥测量体温,坐在了该科室放置的检查床一端,后该检查床因重心偏移发生翘翻,情致任**右足内外踝骨折。任**即于当日入住沛县华佗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7月24日实施右足内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09年8月8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防感染、加强营养;继续石膏外固定、一月后复查;功能锻炼,拄拐患肢不负重下床活动,继续抗炎、活血治疗,出院后一、二、三月复查,愈合后一年内取内固定;不适及时就诊。”任**为此支付医疗费10799元。沛县华佗医院提供的检查床系徐州市天马医疗器械厂生产的,该产品系合格产品。 任**认为沛县华佗医院未尽到对就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沛县华佗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67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沛县华佗医院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没有遵守就诊秩序,并且没有对检查床的结构和特点进行仔细和判断随意坐于该床一端,存在过错,故应依法减轻沛县华佗医院的赔偿责任。由任**和沛县华佗医院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南 京律师注: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不仅应当向患者提供合格的诊疗服务,而且应当对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就诊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保持正常的就诊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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